萬商超信
給領導拜年短信怎么說(過年給領導的拜年短信)
2021-12-21 20:44
春節假期已經結束,多數單位已經正常上班,本身應該開工大吉,但卻有朋友在新年開工第一天被辭退,原因居然是過年沒有給公司領導發送拜年信息,具體內容如下;
案情簡介
李某是河北某公司的行政人員,該公司春節期間按照法律規定正常放假,大年初七開工上班,很多公司為了圖一個好彩頭,會在開工第一天給員工發紅包,但李先生開工第一天沒有收到開工紅包,卻被人事經理約談了,人事經理告知,李先生過年期間沒有給公司領導發送拜年信息,不符合公司的企業文化理念,建議李先生自行離職,如李先生不自行離職,公司將給予辭退處理。[給領導拜年短信怎么說(過年給領導的拜年短信)]。
麒麟普法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是基于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達成的結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勞動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必須要有法定或約定的理由,反之,則構成違法辭退,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我國現行《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單位辭退勞動者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39條、40條、41條,依據第39條規定,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或是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是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有權給予辭退處理,且無須給勞動者支付任何賠償補償。依據第40條規定,勞動者因工負傷,導致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有權給予辭退處理,但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第41條規定的則是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首先經濟性裁員需符合法定條件,且需要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很明顯,李先生被辭退的理由并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即缺少辭退的法定依據。
該公司辭退李先生沒有法定依據,那么是否具有約定的依據呢?
《勞動合同法》對于用人單位合法辭退勞動者,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補償的情形規定還是較少的,更多的是賦予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主決定的權利,給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更多的自由協商的空間。
實踐中,多數用人單位為了達到管理約束勞動者的目的,會通過勞動合同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規定,用人單位有權辭退勞動者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補償的情形。《勞動合同書》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達成的結果,關于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有權辭退勞動者的約定也是雙方的共同約定,所以,如勞動者出現勞動合同書里面約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則可以依法辭退,且無需支付任何賠償補償。
但公司規章制度則不同,并非所有規章制度的規定都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即按照民主程序制定并送達給勞動者。其次,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內容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為無效。
另外,無論是勞動合同還是公司規章制度,其約定的各項權利義務應當具有對等性,即雙方各自享有的權利義務應當具有同等價值,相對公平。如勞動者負有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行為的義務,用人單位負有按照勞動行為價值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
上述案件中,用人單位以李先生過年期間未給公司領導發送拜年信息為由將其辭退構成違法辭退。首先,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或公司規定制度將這一情形規定為用人單位合法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可能性不大,其次,既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里面將這一情形約定為合法辭退勞動者的情形,該規定也是無效規定。
過年給公司領導發送拜年信息,主要還是個人素養及與領導的情誼,將其作為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加以強行規定,本身合理性就存在問題。又以此為由將李先生辭退,很明顯,李先生不給公司領導發送拜年信息的行為與被公司辭退的行為所導致的結果是不對等的,公司構成違法辭退,應當依法向李先生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各位朋友,你們還遇見過什么奇葩辭退理由呢?歡迎留言討論,如果您有什么想知道的法律事務,也可以在評論區留言告訴我,我將及時給大家回復解答。點贊關注本賬號@麒麟普法,了解更多有趣的法律資訊。